您好!欢迎光临领信食品接触材料产业技术共享联盟!
领信联盟技术服务热线:18888688589

栏目导航

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慈溪市宗汉街道西三环北路600号慈溪驿淘互联网产业园A508
领信联盟邮箱地址:lingxinlm@lingxinrz.com
领信联盟电话:0574-63806667
领信联盟技术服务热线:18888688589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法规-(EC)No 1935/2004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28 15:07:52

在欧盟层面上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法规,最早可追溯到1976年11月发布的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法律的欧盟理事会76/893/EEC指令。这部指令明确了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范畴及通用要求,并提出应对特定材料种类采取特别措施(特别指令)。此后,在各国统一并实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进程中,西班牙和葡萄牙等成员国相继提出了修订意见,该指令经过多次实质性修改,于1988年12月被89/109/EEC指令取代。89/109/EEC指令在76/893/EEC指令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应采取特别措施的10种材料分类。

随着科技的进步,出现了多种新型的食品接触材料。欧盟和成员国在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管控的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认识到一些需要采取共同措施的问题。鉴于形势的发展,2004年11月,在整合89/109/EEC指令和80/590/EEC指令(有关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随附符号的指令)及其修订指令的基础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发布了有关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框架法规——(EC)No 1935/2004法规。这个框架法规可视为食品接触材料的基本法,涵盖了食品接触材料从生产、产品、使用的物质到产品标识、符合性声明等各方面的原则性要求。以下对其重点内容做简要介绍。

1. 框架法规的适用范围

(EC)No 1935/2004法规的第1条中明确指出“本法规适用于成品状态的:(a)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或(b)已经接触到食品且预定供作此用的;或(c)可合理地预料会与食品接触,或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将其成分转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概括地说,适用于所有预期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这实际上为“食品接触材料”下了一个全面而明确的定义,其概念不止限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中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还包括所使用的诸如粘合剂、印刷油墨等辅助材料,这些材料虽然并不与食品直接接触,但其成分可能通过基材渗透或扩散到食品中,或挥发性组分会经由气相被食品吸收,按照框架法规的界定,都应纳入食品接触材料范畴,服从相关的法规要求。

2. 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要求

框架法规第3条提出了对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通用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生产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

○产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成分向食品的迁移量不致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食品成分发生不可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的劣变;

○产品标签、广告和介绍不应误导消费者。

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界定与通用要求,构成了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监管的基本依据,使得各类材料和制品,无论其是否已经建立特别措施,都有法可依,有律可循。

3. 有关针对各类材料和制品制定特别措施的条款

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划分与89/109/EEC指令相比有较大的变动,增加了新型的食品接触材料——活性与智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此外还有粘合剂、陶瓷、软木、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与合金、纸和纸板、塑料、印刷油墨、再生纤维素、硅有机化合物、纺织品、清漆与涂料、蜡、木头等,共为17大类。法规第5条规定,需要时可“对附录I中所列的各类材料和制品,适当时也包括它们的复合物或生产它们时所用的回收材料和制品”采取或修订特别措施,这些特别措施包括生产材料和制品时许可使用的物质清单,物质纯度标准、迁移限量及其使用条件方面的规定,抽样和分析方法的规定,确保材料和制品可追溯性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已成为欧盟现有和今后对各类材料制订特别措施的基本模式。该法规第6条还允许各成员国对没有欧盟特别措施的材料和制品采取本国的规定。

结合a)~c)条所述可见,(EC)No 1935/2004法规划定了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各类材料的立法奠定了基础。这种对食品接触材料既涵盖整体又考虑具体情况的界定,使得整个法规体系具有相对较好的包容性和适用性。

4. 物质许可程序

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生产使用的物质,框架法规规定了一整套许可程序:

申请者(有意将物质纳入许可物质清单的任何相关人员)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指定的成员国政府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4天之内将书面的接收回执发给申请者,并立即通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同时应确保食品局能够获取所有申请材料(例如将文件复制件和电子版光盘通过快递邮寄给食品局)。食品局随即将申请通报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并应使他们能够获取相关申请资料,包括补充资料。

申请资料包括一份固定模式的申请信函,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卷宗,一份摘要数据表。经食品局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视为有效,反之为无效申请。如果申请无效,食品局应向申请者、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通报。在收到有效申请的六个月内,食品局应对所申请物质组织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发送欧盟委员会、成员国和申请者。如果需要,食品局可以要求申请者在指定期限内补充信息,则6个月的期限相应推迟至信息提供完毕。必要时,6个月的期限也可延长,但最多再延长6个月,且食品局应向申请者、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说明延期的原因。

5. 产品标识

对尚未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框架法规要求应附有规定的标识,包括使用如下图所示,由一个酒杯和一把餐叉组成的图形符号,或用明确无误的文字表示用于食品接触,或明确标识其用途,如“咖啡机”、“葡萄酒瓶”等。标识还应包括对安全和使用的特别说明、生产加工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如果属于活性材料和制品,标识上还应有相关的信息,包括活性成分释放的物质名称和数量、许可用途及限制等。产品附有的标签或标志应能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此外,还规定在零售阶段,标识信息在材料和制品上或其包装上,或粘附于材料和制品或其包装的标签上,或紧邻材料和制品的提示上,且提示应使购买者清晰可见。在除零售阶段之外的其他销售阶段,标识信息应显示在随附的文件上,或标签或包装上,或材料和制品本身。

欧盟规定的食品接触制品图形符号

6. 产品符合性声明

对已有欧盟特别措施涵盖的材料和制品,按照特别措施的要求,应随附书面的符合性声明,说明产品符合有关的规定。符合性声明还应有支持性的证明文件,并使主管当局能够获取这些文件。对尚未有特别措施的材料和制品,成员国可自行规定有关符合性声明的要求.

7. 产品可追溯性

确保可追溯性是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法规中专门入了可追溯性的要求条款,目的是便利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管理、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查询以及责任的分担。这一条款不仅要求当技术可行时,企业经营者应具有适当的系统和程序,能够识别为其提供产品的上游企业,或接受其产品的下游企业,同时还要求投放欧盟市场上的产品能够通过标签、文件或信息的方式提供可追溯性,使其被适当的系统识别。需要时,还应使主管当局能够获取这些信息。
下一篇:已经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