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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食品接触材料立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28 10:40:02

   德国历来重视与人类健康相关的消费品安全问题,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日用品更是受到高度关注。多年来,德国在这个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构建了极具特色的国家法律和监管体系,也积极参与和推动了欧盟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

   (1)德国食品和饲料法典LFGB

   2005年9月,德国将实施了30年之久、经过多次修订的《食品和日用品法(LMBG)》(全称“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日用品法”)中有关烟草制品的内容剥离,重新发布了《食品、日用品和饲料法典》(简称“食品和饲料法典”——LFGB,Lebensmittel- 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自此,LFGB取代了LMBG,成为德国联邦法中涵盖食品、饲料和日用品安全的基本法。LFGB中,授权以联邦粮食、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为主的德国相关联邦政府部门,为了防止对人类、动物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危害,以及防止流通中的欺诈,可以针对食品、饲料、化妆品和日用品制定法规和采取措施。

   该法规适用范围除食品和饲料外,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日常生活用品(与烟草制品相关的日用品除外),包括食品接触产品、化妆品包装容器、口腔和身体护理用品、预期较长时间与人体接触的用品(如服装、床上用品、假发、表带等)、家用清洁和护理用品,等等。

   该法规第五部分针对日用品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30条规定,禁止生产、加工和销售正常使用中会通过其材料成分危害健康的日用品;禁止在食品生产和加工中使用会导致所接触的食品产生健康危害的食品接触产品。法规第31条则专门针对食品接触产品作出了类似欧盟框架法规通用要求的规定,同时还提出了禁令,不仅禁止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接触产品投放市场,使用这种产品生产或加工的食品也被禁止投放市场。

   以LFGB为法律依据,德国联邦卫生部、联邦粮食、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实施LFGB的具体法规条例,包括下文所述的《日用品法》。因此可以认为,在德国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中,LFGB为纲领性的法律文件,与欧盟框架法规一起处于体系的最高层次。

   (2)德国日用品法BedGgstV

   1992年4月,德国联邦卫生部依据1974年发布的LMBG中的相关条款,会同联邦食品农业林业部(联邦粮食、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的前身)等部门,发布了《日用品法》(BedGgstV,Bedarfsgegenständeverordnung)。20年来,随着LMBG的修改并被LFGB取代,BedGgstV也不断更新,目前最新版本发布于2011年12月。

   BedGgstV涉及的食品接触材料有塑料、再生纤维素膜和陶瓷,以及橡胶奶嘴。对这些材料和制品的成分或迁移要求完全遵循欧盟的特定措施。事实上,BedGgstV也是对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法规和关于危险品管制的76/769/EEC指令及其修订指令的转换。另外,对烟熏食品制作时产生烟雾用的木材、树枝、针叶树的球果等,规定五氯苯酚及其盐类限量为0.05 mg/kg(以五氯苯酚计)。

   除上述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外,BedGgstV还涉及鞋和服装、床上用品、玩具,以及一些预期与人体长时间接触的用品,如假发、耳饰、手表带、护垫之类的卫生用品等。日用品法中还对玩具和婴儿用品规定了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要求,对橡胶玩具和气球规定了亚硝胺类物质的限制,对含镍的接触皮肤用品规定了释放镍的限量。对一些必须进行标识或提供警示的产品,日用品法也给出了相当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3)德国BfR的建议书

   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以外,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对食品接触材料安全进行了大量研究,发表了一系列“建议书”(Recommendation)。尽管BfR建议书本身并非法律文件,由于其涉及诸多尚未立法的材料和制品,为实施法规、防范风险提供了具体措施和指标,被欧盟和其他成员国视为德国法规体系的有机部分,甚至当缺乏欧盟或本国法规时,以德国BfR建议书为管控参考依据。BfR建议书涉及的材料和制品如下表所列。

  德国BfR建议书一览表

建议书编号 涉及的材料和制品 建议书编号 涉及的材料和制品
含增塑剂的高聚物 XXXIV 聚偏二氯乙烯
无增塑剂的氯乙烯均聚物、共聚物和共混物 XXXV 乙烯、丙烯、丁烯、乙烯酯与不饱和脂肪酸及其盐和酯的共聚物
聚乙烯 XXXVI 纸和纸板
聚苯乙烯 XXXVI1 烹饪纸和热滤纸
苯乙烯共聚物 XXXVI2 焙烤纸
聚丙烯 XXXVI3 纤维素吸收垫
着色剂 XXXVII 1-丁烯
聚酰胺 XXXIX 聚氨酯
聚碳酸酯 XLl 纸涂层用线性聚氨酯
不饱和聚酯 XLII 无增塑剂的氯化聚氯乙烯和氯化氯乙烯共聚物及共混物
塑料分散体 XLIII 4-甲基-1-戊烯
XV 硅酮化合物 XLIV 人造肠衣
XVI 聚乙烯醚 XLV 交联聚脲木屑粘结剂
XVII 聚对苯二甲酸二醇酯 XLVI 交联聚乙烯
XX 异丁烯均聚物、共聚物和共混物 XLVII 塑料玩具
XXI 橡胶制品 XLVIII 玻璃餐具外涂层材料
XXII 丙烯酸酯 IL 包装水果用软聚氨酯泡沫
XXV L 丙烯腈共聚物
XXVIII 食品包装用交联聚氨酯粘结层 LI 烹饪煎炸器具的耐高温聚合物涂层
XXX 运输带 LII 填料
XXXIII 缩醛树脂 LIII 交联聚丙烯酸酯吸收垫

与欧盟塑料法规不同的是,对聚合物,建议书中不仅列出了可以使用的单体和起始物,更多的是聚合过程中使用的生产助剂(聚合助剂),并给出了最大使用量或在聚合物中的最大含量,有的还规定了在成品中的限量,特别是针对聚合过程中使用的多种过氧化物,规定成品的过氧化物试验不得呈阳性。

此外,BfR建议书还涉及橡胶制品、包括硅油、硅酮树和硅橡胶在内的硅酮化合物、各种纸制品、粘结剂、涂层材料、着色剂、涂层用的塑料分散体等等,都是欧盟还未立法的材料领域。对这些材料,从起始物料、生产中使用的工艺助剂到对成品起作用的功能性添加剂,建议书都给出了有关可以使用的物质及其限量的意见,为产品生产的原材料选择和使用提供了明确详尽的指导,也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了欧盟及国家法规的具体实施内容。